物资回收武汉市江汉区危废处理公司,危废.. 免费发布物资回收/销毁信息

武汉市江汉区危废处理公司,危废处理厂家

更新时间:2024-09-18 15:52:31 编号:s4rmciqk9e233
分享
管理
举报
  • 5556.00

  • 危废处理

  • 3年

肖经理

18512138228

微信在线

产品详情

关键词
武汉市江汉区危废处理,危废处理厂家,武汉危废处理,宜昌市三市危废处置
面向地区

武汉市江汉区危废处理公司,危废处理厂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的申报后,进行转移联单运行。
1、完成后,在系统里填报联单信息,确认后打印盖章并签字(一式三份),产生单位自行留存产生联。
2、危险废物转移交接时,产生单位将转移联和处置联交由运输单位随车运行。
3、运输单位确认收运的危险废物后,在转移联和处置联上签字确认,转移联加盖公章后自行留存。
4、许可证单位收到危险废物后,比对核实联单信息,确认后在处置联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留存,同时应当在二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点击确认。
5、电子联单运行完毕后,各区县和市固废管理中心收到转移确认信息,可以进行询和统计汇总。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依据 :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性特点进行分类收集、包装、标识及暂存,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与危险废物处置商签定危险废物处置合同、配合环保主管部门建立、并申报处理计划,在等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回复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安全转移废物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四周应有以混凝土、砖或经防腐处理的钢材等材料建成的高度超过2米的围墙或围栏,顶部应有防晒、防雨及抗台风的屋顶或类似的遮盖物(在建筑物内部的贮存设施可不设置屋顶结构),地面四周应设置防溢漏的裙肢并建有渗沥液收集渠与收集池。
贮存场所地面与四周的裙脚及渗沥液收集渠与收集池应进行妥善的防渗防腐蚀处理,并且其防渗的面层结构应足以承受一般负荷及移动容器时所产生的磨损,确保液态废物或渗沥液不致渗入地下。(推荐办法是混凝土地面用环氧树脂处理或铺设一层高密度聚乙烯后再铺设厚瓷砖或用处理)。
贮存设施应设有良好的通风装置或气体导出口(推荐办法是在贮存设施围墙顶部与无花间留有空间或在围墙上设置足够面积的百页窗),排放气体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贮存设施内应留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和搬运工具的通行过道以便应急处理。
化学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应予以分隔存放,其间隔应为完整的不渗透墙体,同时其渗沥液收集槽与收集池等污染防护设施也应立设置。
化学性质相容但不同类别的废物可在共用一套污染防护设施的贮存场所中分区存放在各区域醒目的位置应有该类废物的标志。
贮存场所不得连接市政雨水管或污水管,收集池中的渗沥液或清洗水经处理并送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存放已装盛有液体或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贮存场所应建设预防事故性溢漏的防护系统(裙脚、收集池),该系统在发生事故时应能有效堵截贮存场内容器或占废物总存放量1/5的容器(以其中较大者为准)所发生泄漏进流出的全部液态或半固态废物。此事故防护系统的设立不应影响对废物储存容器的搬运和其它必要的操作。

对于贮存总量较大的液体废物,经审批同意后可建造较大的地上、半地下或地下式露天贮罐进行存放。其细则如下:
a. 各种储罐贮存设备上的安全附件要、完好、有效,如液面计、压力表、呼吸阀、安全阀等。
b. 地上、半地上储罐应设置由与存放废物相容(不起反应)材料制成的防护堤,防护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容积。
c. 防护堤高度在1-1.6米之间为宜,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
d. 防护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储罐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护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或储罐高度一半(以其中较大值为准)。
e. 性质不相容液体不应布置在同一防护堤内储存。
f. 防护堤雨水排放管应设置带锁的闸阀,闸阀应委托专人管理,正常时应为常闭状态,排放雨水时应由值班人员打开带锁闸阀并加强对储罐的巡视,防止危险废物泄漏事故,放干雨水后应立即关闭闸阀并重新上锁。
g. 地下式液体危险废物储罐应设置双层防渗层以确保废物不致渗漏,防渗层材料应与所储存的废物相容。(推荐办法是混凝土内层经环氧树脂处理后再抹厚度大于5厘米的素混凝土,然后在表面铺设高密度聚乙烯或聚氯乙烯衬垫层)。
总存量不超过300公斤(公升)的危险废物可以按规范要求妥善包装后存放在有防渗能力的箱柜或承托盘之中,贮存液体(含半固体)废物的箱、柜或承托应能盛装其存放容器或存放总量1/5(以其较大值为准)的液态(含半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浓度、排放(或转移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利用、贮存、处理、处置的地点或方式)、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强制处置、行处置制度:《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了“产生者处置”的原则。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处置的义务。产生者无论是采取自行处置来履行义务还是委托他人处置间接履行义务,其都是“产生者处置”原则的实现形式。该法规还确立了“强制处置”和“禁止排放”的原则。无论产生者是采取直接还是间接的形式,都实际、有效地处置危险废物,而不能将其置之不理。这表明,产生者处置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履行的义务。

留言板

  • 危废处理武汉市江汉区危废处理危废处理厂家武汉危废处理宜昌市三市危废处置
  • 价格商品详情商品参数其它
  • 提交留言即代表同意更多商家联系我

详细资料

主营行业:废油
公司主营:湖北省危废处理,湖北省固废处理,湖北省废乳化液处理,湖北省废油回收
主营地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孝南经济区车站工业园1幢101号房
企业类型:个体经营
公司成立时间:2021-11-04
经营模式:生产型
公司邮编:430000
小提示:武汉市江汉区危废处理公司,危废处理厂家描述文字和图片由用户自行上传发布,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
肖经理: 18512138228 让卖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