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省春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4-11-06 15:03:21 [举报]
湖北危废处理-危废处理价格-危废处理资质-危废处理厂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项目产生的废气包括焙烧烟气、熔铸废气、酸碱废气、有机废气、恶臭废气等分别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的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清远华侨工业园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公辅工程废水与现有的回转窑焚烧系统废水等部分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清洗再生系统废水等部分生产废水收集后经无害化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后排入清远华侨工业园中区污水处理厂。(3)声环境: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降低噪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4)固体废物:废漆渣、废无纺布、生化污泥等危险废物回到回转窑焚烧系统处理,其他危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废铁、废塑料粒、阳极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依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5)地下水:厂区分区采取相应防渗措施。(6)环境风险: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艺体系概述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与污染预防体系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处理和处置全过程。
危险废物的这种越境转移量有多少尚难统计,但显然是正在增长。据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在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运危险废物,从1986年到1992年,发达国家已向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转移总量为1.63亿吨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乃至环境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由于废物的输入国基本上都缺乏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手段和经济能力,危险废物的输入必然会导致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损害。其次,危险废物向不发达地区的扩散实际上是逃避本国规定的处置责任,使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而扩散到环境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果必然会对环境产生危害。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危害还在于,这些废物是在贸易的名义掩盖下进入的,进口者是为了捞取经济利益,根本不顾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所以都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
危废处置厂家有哪些危废处理方法
不同的危废处置厂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些: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方法应该怎样选择跟很多的因素有关:废物的组成、安全标准、气候条件、性质、状态、处理成本、操作及维修等条件。
1、物理处理:通过浓缩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改变危险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形态.
2、化学处理: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危险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从而减少它的危害性.这是危险废物终处置前常用的预处理措施.
3、生物处理:利用微生物分解危险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常见的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等.
4、固化处理:采用固化基材将危险废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是一种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废物的处理过程.
宿州市灵璧县孙某某等人利用废旧胶片提炼金属银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5日,宿州市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灵璧县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灵璧县大庙镇2个废弃公司院内存在利用废旧胶片(CT、X光片,属于危险废物)非法提炼金属银加工点。其中一个院内将废旧胶片通过粉碎、蒸煮、清洗分离金属泥和塑料片粒;另一个院内使用地下油炉提炼金属银。经现场称重,未加工的废旧胶片净重19370公斤,粉碎后的废胶片和清洗分离产生的泥状物净重4430公斤,涉案毛银82.04公斤。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人租赁民房,购买设备、医疗废物X光片、化工原料等非法从事提炼金属银。2021年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共收购废旧X光片达3000余吨,价值3900余万元,经加工销售白银制品,非法获利达5000余万元,涉案人员达38人。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赔偿人交纳生态损害赔偿金366.6万元。
二、查处情况
2023年7月16日,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灵璧县刑事立案。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4月9日,灵璧县将涉案的32人分4批次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1月21日至2024年5月6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分批次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目前,灵璧县人民法院已对32名涉案人员判处三年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四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
芜湖市杨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废矿物油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长江航运芜湖分局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芜湖段江面上有“三无”小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向大型船舶靠泊。登船检查发现,“三无”小船船舱内有黑色油状液体,疑似废矿物油,长江航运芜湖分局立即向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相关情况。两部门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查明杨某某三兄弟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三无”船舶在长江芜湖段收集船舶废机油(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收集后的废机油贮存在船舱内沉淀,进行简易的油水分离,上层含油量高的废机油售卖给同样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芮某某,下层含水量高的油水混合物被非法倾倒在岸边隐蔽处。芮某某从杨某某三兄弟及其他船舶处收集船舶废机油后,使用同样的操作手法,将下层油水混合物非法倾倒至长江。涉案船舶废矿物油达百余吨。
二、查处情况
2024年4月15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长江航运芜湖分局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案件启示
长江是民族的母亲河,也是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日前,省公安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开展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区域会战,旨在全力防控环境风险,牢守环境质量底线。芜湖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长航公安部门、市公安部门联勤联动。此次联合调查取证,充分发挥了自身优势,将长航公安“长江侦查”与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调查”相结合,迅速查清相关案件,并向下游延伸,严厉打击利用船舶非法收集废机油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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